tcbayy120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垫环罚〔2025〕16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垫环罚〔2025〕16号
被处罚个人:张XX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4
住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蟠龙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采纳、裁量、处罚情况及理由
2025年9月22日,我局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张XX你名下的叉车进行了尾气检测,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名下的叉车(型号CPC35-AG51)、叉车 (型号CPC45-QC4K2,VIN码020450V4622) 及叉车(型号CPC45,VIN码191013964)进行了尾气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JSRL-CQDJ-2025092209、JSRL-CQDJ-2025092208 、JSRL-CQDJ-2025092205)显示其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分别为1.83m-1、1.20m-1和3.32m-1,均超过标准值,其检验结果不合格。
1.2025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向张XX提取的《居民身份证》。
2.2025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提取的叉车租赁合同。
证据1、2证明环境违法的责任主体为张XX。
3、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5年9月26日对叉车所有人张XX、重庆捷力轮毂有限公司安全办管理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重庆捷力轮毂制造有限公司相关资料和授权委托书。
6.2025年9月23日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JSRL-CQDJ-2025092209、JSRL-CQDJ-2025092208 、JSRL-CQDJ-2025092205)。
证据3-6证明张XX你名下的叉车(型号CPC35-AG51)、叉车 (型号CPC45-QC4K2,VIN码020450V4622) 及叉车(型号CPC45,VIN码191013964)进行了尾气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JSRL-CQDJ-2025092209、JSRL-CQDJ-2025092208 、JSRL-CQDJ-2025092205),显示上述叉车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分别为1.83m-1、1.20m-1和3.32m-1,均超过标准值,其检验结果不合格。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张XX涉嫌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编码,并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作业时段、排放标准等信息”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向张XX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垫环罚告听字〔2025〕20号)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未向我局提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
tcbayy120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一切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张XX你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张XX你共有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超标,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22年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你的配合调查程度、违法事实及社会影响力等情节依法进行裁量予以你从轻处罚。
3、张XX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张XX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tcbayy120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联系电话:74505231﹚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收款银行(见附件)。
收费单位:tcbayy120财政局(备注栏填写:tcbayy120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点点taptap电子竞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tcbayy120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